太平境馬雅各紀念教會青年團契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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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年團契(T.K.C.) 
 主後1887年8月長榮中學校長余繞理先生,提議本堂創設「壯丁會」,以關心青少年信仰生活  當時還是在亭仔腳拜堂做禮拜,同年本堂高長傳道師即創設「庇哩亞會」。取名庇哩亞會是為了勉勵青少年,學習庇哩亞人熱心研讀聖經,以每主日上午九點至十點聚會,採查經為聚會內容。此為本堂青、少年團契之濫觴。 
 延續至1930年,黃受惠先生與青年幹部計劃組織青年人,為教會服事。都意外促成台灣YMCA聯盟,但本會青年不變為教會服事之宗旨,取名太平境 ( 青年 ) 奉仕會。在教會的會議廳掛牌「青年會館」,自此本堂青年會定型,以年輕人充滿活潑朝氣的力量為教會服事。 
 初期青、少年聚集一起不分家,早期的庇哩亞會後來的青年奉仕會 ( 通稱青年會),皆以青少年為成員。青年團契、少年團契的稱呼,是隨著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的青。少年章程而改稱。
  聚會時間:星期六 PM 08:10
 
聚會地點:宣道館4樓

 
2010年同工
會 長:葉冠佑 副會長:王韻如 書 記:李怡潔
會 計:戴欣玫 音 樂:李怡璇 靈 修:劉貴元
服 務:陳佳星 文 藝:李詩迪 康樂部:劉貴宏
資 訊:嚴名威 聯 絡:李淳綦  

 

 

 

 

 
第一章 總則 
第一條:名稱-本團契稱為太平境馬雅各紀念教會青年團契,簡稱TKC。 
第二條:宗旨-本團契為聯絡教會青年從事靈修、交誼、教育事工,並服事教會與社會。 
第三條:機構-本團契隸屬於教會小會。 
第四條:會址-本團契會址設於本教會會內。 

第二章 組織 
第五條:年滿十七歲以上之青年均可參加,並得以成為本團契之契友。 
第六條:本團契設正、副會長、書記、會計各一名,委員若干名,在年會中由會員提名選出,會長須為教會陪餐會員。 
第七條:保留籍會員,沒有被選舉權,但享有選舉權。 
第八條:經小會同意時,得在本團契外聘請輔導、顧問。 
第九條:委員會至少每季召開一次,其任務如下: 

  1. 召開年會。 
  2. 執行本年會之決議。 
  3. 決定本團契之一切活動。 
  4. 核定預算、決算、籌募經費。 
第十條:為達本團契之宗旨,分設下列各部,由委員會視實際情況合併或增設若干部,並提報年會議決。 
  1. 會 長-對外代表團契,策劃團契活動。 
  2. 副會長-協助會長工作,會長不在代其職責。 
  3. 書記部-印發開會通知,作各項會議記錄。 
  4. 會計部-負責財物之出納。 
  5. 靈修部-安排各項靈修活動。 
  6. 文藝部-出版各種刊物及海報張貼。 
  7. 音樂部-負責協助聖歌隊、司琴安排選印歌譜。 
  8. 聯絡部-聯絡會員參加各項聚會活動。 
  9. 服務部-負責有關團契、教會、社會服務。 
  10. 康樂部-籌辦團契各項康樂活動。 
第十一條:當選之委員因故未能執行其職務者,應提出辭呈,經委員會通過後,呈報小會,其職務由現任委員兼任之。 

第三章 年會 
第十二條:本團契年會每年召開一次,其任務如下- 

  1. 選舉正、副會長及委員。 
  2. 審查及接納本年度委員會之工作及財務報告。 
第十三條:必要時由委員會通過或會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總會。 
第十四條:年會之召開須在籍會員扣除請假人員過半數始可成立,其在籍會員資格由委員會審核。年會決議時應出席會員投票過半數始可,同數時由會長決議。 

第四章 經費 
第十五條:本團契會員應繳納年會決定之年費。 
第十六條:為執行本團契之工作,經委員會決議可呈請長執會補助或在教會內募捐。 

第五章 附則 
第十七條:本團契之章程經年會通過呈請教會小會認可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 
 

青年團契活動相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