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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會法規 財務作業準則

建立日期 2012-10-18 16:23:57

 

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平境馬雅各紀念教會

財務作業準則

 

 

 

2012.09.16
 
 
 
一、 目的:為有效管理本教會財務相關作業程序,制定本作業準則。
二、 範圍:本教會財務相關作業人員(會計及出納、主日司獻執事、事工承辦人)及各小組、團契、單位主管。
三、 責任:
(一) 財務組負責建立、修訂及維護本作業準則。(二) 本作業準則須經小會通過,修訂時亦同。
(三) 財務相關作業人員及各小組、團契、單位主管應確認遵行本作業準則各項程序規定。
四、 主日財務工作:
(一) 司獻執事必須協助財務組清點奉獻現金。(二) 司獻執事現金點交出納,填具主日獻金清單交會計。
五、 內容:
(一) 本教會會計作業依據政府規定之財團法人會計制度相關規定辦理。(二) 教會之會計年度為每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。
(三) 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,因此於年終結帳時,應依權責發生基礎,調整應收款、預付款、應付款或預收款項。
(四) 依據財務工作內容訂定各項本教會支出作業程序及規定事項。
六、 作業程序及規定事項:
(一) 支付各項款項費用之規定:
1. 申請支付,應由經辦同工填寫「請(付)款申請單」(附件一),並附具教會統一編號17034285之發票或收據等原始合法憑證,若無合法憑證時,需填寫「支出證明單」(附件二)。經審核主管核准後,送至財務組會計請款。
2. 薪津支付,直接在每月十五日前存入個人帳戶。
3. 對內支付,原則上以現金支付,若金額較大且出納無足夠現金時,則二日內直接存入各單位、報支人帳戶。
4. 對外支付,原則上在主日時向財務部申請,財務部整理後於每月第2、4禮拜日領款,必要時可請領預支款,預支款請於活動後一個月內憑合法憑證正本銷核。
5. 教會所支付之款項,審核主管為財務部召集人。審核後由會計決行,直接交由出納同工付款。
6. 各單位審核主管之規定:
(1)小組牧養區、撒母耳牧區、但以理牧區,審核主管為牧養部部長。
(2)松年大學審核主管為校長。婦女團契、磐石團契,審核主管為會長。
(3)教育事工部除主日學,審核主管為主日學校長外, 審核主管為教育事工部部長。
(4)青少年事工部所屬團體:敬拜讚美團、少年團契、青年團契,學青團契
宣教部所屬團體:喜樂園、晨光教學、喜樂室內樂團、布偶團
禮拜部所屬團體:聖歌隊、啟明詩班、棒鐘團
申請金額NT5,000(含)以內:審核正主管為會長(園長、隊長)。
NT$500,1~NT$10,000:審核副主管為會長(園長、隊長)、正主管為團契輔導。
NT$10,001以上:審核副主管為會長(園長、隊長)、團契輔導、正主管為部長。
(5)行政部所屬團體辦公室、歷史委員會,審核主管為行政部部長。
(6)請款金額需經審核正主管簽名核准後,再向財務部申請請款。審核正主管若不克簽名時,改經由主任牧師簽名審核。
 
(二) 報支人取得支出憑證應注意事項:
1. 報支人因承辦教會事工向財務組請款或報銷,應檢附交易對像(受款人)開立之合法憑證。
2. 付款憑證分外來憑證及內部憑證
外來憑證:
(1) 公司行號開立之統一發票(含收銀機發票,電子計算機發票)。
(2) 免用統一發票商號開立之收據。
(3) 財團或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款收據。
(4) 無法取得上述憑證時,填寫「支出證明單」(附件二)。
內部憑證:
(1)「對內撥款單」簽收,但款項由財務部出納幹事直接撥入受款團契、單位帳戶或直接領取。
(2)教會舉辦活動其講員、教師所填寫之領款收據。
3. 統一發票:買受人應具名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平境教會】註明統一編號(17034285),並填妥本教會地址、交易日期,交易內容應具備:「品名」「數量」、「單價」、「總價」、(包含大寫、小寫金額),並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。
4. 收銀機發票:需將本教會統一編號(17034285)打入,購買商品之品名,若為代碼報支人應譯成中文書寫於發票上。
5. 免用統一發票商號之收據: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經稅捐單位同意免開立統一發票之商店,買受人應具名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平境教會】,並填妥本教會地址、交易日期,交易內容應具備:「品名」、「數量」、「單價」、「總價」(包含大寫、小寫金額),並經商號蓋用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(專用章內應有商號、地址、免用統一發票統一編號及負責人)及負責人章。
6. 財團或社團法人開立之收據:必須印有開立收據之法人名稱、地址、統一編號及主管機關核准文號之收據,該收據應經董事長(或理事長、校長)會計主管及經辦人用印並加蓋基金會或社團印信。收據內並應記載本教會名稱【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太平境教會】地址、交易日期、款項名稱、大寫、小寫金額。
7. 自然人(個人)之領款收據:必須填寫教會印製之「領款收據」,收款金額(大寫),收款人之姓名、身份證字號、戶籍地址、領款日期均應填寫。(俾便會計於次月10 日前,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領款人之所得)。(附件三)
8. 國外收據:必須有表明為收據文字,於收據中應將購買物品之名稱、數量、價款及日期填妥,並由收款人及公司簽章,買受人處應記載本教會名稱。(並應由經手人擇要翻譯成中文)
9. 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,應檢附原立據人簽名負責證明與原本相符之影本,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,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。
七、 各團契、單位會計作業注意事項。
(一) 存簿由各團契、單位自行保管。(二) 對內撥款:指定奉獻直接撥入團契帳戶。
1. 教會財務部填寫「對內撥款單」,由各團契、單位之會計簽收。
2. 團契會計應將「對內撥款單」的奉獻人加以整理,並載於教會年會手冊。
(三) 各團契、單位向教會請款:
1. 經小會、長執會同意之事工款或補助款。
2. 申請補助款由事工承辦人、團契、單位主管填寫「暫支請款單」或「請(付)款申請單」,經審核主管核准後向財務部申請。請領預支款時亦同此辦理。活動事工金額超過新台幣15,000元需先經小會核備活動執行計劃書方得申請。
3. 事工款需填妥「請(付)款申請單」附上合法憑證,向財務部核銷。
4. 依據團契預算活動必要時可向教會先請預支款項,預支款項請於活動後一個月內憑合法憑證正本銷核。

(四) 財務監察人每半年對本教會所屬團契、單位檢查帳冊。

(五)凡參加營隊、靈修旅遊等非服事性質者,教會最多只能補助一半。若是服務、協助教會福音事工者,可專案補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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